时间:2009-06-30 点击: 次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佚名 - 小 + 大
近日,从张杭锋网络营销顾问博客中读到《淘宝网栽倒《盗墓笔记4》 看网络运营平台的转折点》一文,张杭锋从他擅长的网络运营角度分析得出结论: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一直奉行的高举“免责声明”这块免死金牌过日子的时代,宣告终结! “免责申明”是否会继续成为众多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堂而皇之赢得流量、躲避纠纷的法宝,这块免死金牌屡试不爽的局面是否会因为“《盗墓笔记4》告倒淘宝网”这个案例而最终终结?恐怕这个时候下肯定的结论为时过早,毕竟这是个案,法院判决被告杨海林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,理由仅仅是因为“淘宝网公司作为经营平台提供主体,需审查经营主体的资质问题”,以淘宝的监督缺位视为简单的“过失”,2000元的数额对于淘宝这个c2c的庞然大物来说,完全是不足挂齿的。 之所以有如此多的疑问是,法院在这里给淘宝的教训充其量告诉它:你只是因为作为公园管理员的身份,因为公园里的蛇咬人了对受害人稍微表示下而已。这个时候,“淘宝”这个公园管理员完全可以表现地很无辜地为自己辩驳:我早就告诉了游客“注意脚下,被咬自负”,蛇不是我放出来咬人的。那毛毛雨的2000元还可以省了。 对法院的疑问之一是法院的判罚没有法理的支持,这完全得利于没有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对相关的行为进行处罚,其二是对淘宝的判决是监督“过失”,又对原告的怜悯式的赔偿意味,没有将淘宝的地位视为“杨帆书屋”这个被告的利益共同体,准确地说,淘宝的如下“免责申明”起到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作用。 “免责声明:淘宝网所展示的宝贝供求信息由买卖双方自行提供,其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。淘宝网不提供任何保证,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。” 众所周知,从网站运营角度,不管类似于淘宝网等电子商务运营主体是否参与了信息的提供,不能否认的是,这些信息一旦被运营主体认可并允许发布后,就自然地成为了平台的实质性内容,成为了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,对信息的受众网民都会产生影响,可能有的运营主体会认为,这类信息并非直接促进赢利的商业目的的信息元素,但是这些信息既然是内容,内容产生流量,流量最终带来广告收益,也是间接地带来了经济效益,从这个角度看,信息的建设不管运营平台是否直接参与,提供信息的主体一经运营主体默许的情况下,就已经与运营主体构成了利益共同体,成为了互惠互利的合作双方,彼此就得对对方的行为过失付出代价。 如果一比多钟海波的上述理论逻辑不成立的话,那么,“谷歌中国”网站摆脱近来的“水深火热”的处境也非常简单,只要极力地辩称所有的“低俗信息”都是由其他相关网站提供,“谷歌”作为搜索引擎肯定也有所谓的“免责申明”,实际上“谷歌”本身的确不生产任何内容。如此说来的话,谷歌公司又何必遭受谴责处罚及整改等一系列遭遇呢。 所谓的网站“免责申明”,毋庸置疑,跟其他的众多机构和行业“免责申明”一样,从本质上看,都是针对利益攸关方中的弱势群体的霸王条款,字里行间无不透着对利害的“双重标准”,张杭锋勇敢地指出“网站平台为了实现快速流量提升,会默许甚至提倡虚假、盗版等信息的存在和发展”,追求自身的利益,则打着法律的擦边球,钻着法规的漏洞和空子,平时肆意妄为,一旦麻烦上身,则赶紧高举“免责申明”的金牌,声称“不提供任何保证,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”,此刻摆出一副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的姿态,以求得蒙混过关,相安无事。孰不知,权利与义务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分割的两面,这个世界,从来就没有免费的午餐,也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。 不可否认的是,类似的“免责申明”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肯定还会大行其道,只有尽快完善网络营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,做到有法可依,网络信息监管体系下大力,出狠招,相信,要撕掉“免责申明”之类的遮羞布,指日可待。(钟海波/撰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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